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38號原告 黃台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美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9年9月24日具狀擴張其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本院前依原告陳報之給付金額50萬元,於109年9月23日裁定命原告補正繳納5,400元,如原告已繳納該金額,則僅需補正繳納31,240元,如尚未繳納,則應繳納3萬6,640元),逾期未補正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