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66號原告 許世忠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裕明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三行中關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99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