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274號
原告 溫家程
被告 楊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同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