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27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274號

原告 溫家程

被告 楊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同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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