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9號聲請人立爵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墩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陳筱惠┌──────────────────────────────────────────────┐│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如鴻廣告股份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北屯分│107年9月10日│5,000元│PNA0000000││││司 蔡姝祁 │行│││││├──┼─────────┼─────────┼──────┼──────┼──────┼──┤│002│如鴻廣告股份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北屯分│107年9月25日│50,000元│PNA0000000││││ 司蔡姝祁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