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85號原告 廖文良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候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5,883元(計算式:
1,105,705+518,000+262,064+220,064=2,105,83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