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8號聲請人 戴年秀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陳筱惠┌──────────────────────────────────────────────┐│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6170│1│1000││├──┼───────────────┼──────────────┼───┼────┼───┤│0002│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1005│1│240││├──┼───────────────┼──────────────┼───┼────┼───┤│0003│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1006│1│100││├──┼───────────────┼──────────────┼───┼────┼───┤│0004│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1007│1│32││├──┼───────────────┼──────────────┼───┼────┼───┤│0005│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16│1│53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