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7號聲請人岱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英俊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陳筱惠┌──────────────────────────────────────────────┐│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和泰菖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烏日分│106年12月5日│50,000元│EK0000000││││ 林素燕 │行│││││├──┼─────────┼─────────┼──────┼──────┼──────┼──┤│002│和泰菖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烏日分│106年12月8日│650,000元│EK0000000││││林素燕│行│││││├──┼─────────┼─────────┼──────┼──────┼──────┼──┤│003│和泰菖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烏日分│106年12月5日│35,000元│EK0000000││││林素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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