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4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五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參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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