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2號上訴人 戴宏輝 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戴早 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碧娥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命其將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鐵皮屋等地上物拆除後,返還占有土地予原告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是其上訴利益應依該判決命其返還土地之面積(412.72平方公尺),按起訴時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00元計算,核定為536,536元(計算式:412.72平方公尺×;1,300元=536,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彭帥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