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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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50號原告台灣動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妤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特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9,0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7,532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