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5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9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1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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