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文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文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文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於民國102年6月1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楊文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288號、102年度審訴295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811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39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155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346號判刑後,嗣經本院分別以102年度聲字第44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前二案)、有期徒刑3年3月(後四案)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於102年6月1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064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楊文宗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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