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23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吳仁傑 債務人 劉碧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陸佰叁拾元,及其中伍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