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抗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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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抗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202號抗告人 侯尚余 (原名 侯仁彗
卓承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黃瓊英 等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月十一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一0一年度補字第二五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時,並未繳納抗告裁判費一千元,其抗告為不合法。次查,抗告人就本件抗告事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由本院另案以一0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八號裁定駁回,上開裁定於一0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送達予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於上揭卷宗足參,惟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抗告費,難認其等之抗告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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