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五六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溫耀源法官楊貴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