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之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係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楨珍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08月21日│102年08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733號│字第473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966│102年度審訴字第2966│││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30日│102年12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966│102年度審訴字第2966│││判決││號│號│││├────┼──────────┼──────────┼──────────┤││判決│102年12月30日│102年12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