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2號原告美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秉益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吳佳龍 律師被告 葉士樂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