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96號聲請人冠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祺証 相對人 鄭俊雄 相對人特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惠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