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531號聲請人 林淑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功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納裁判費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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