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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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84號聲請人 邱文奎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記載完備票據資料之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書(報案證明書須載明系爭遺失票據之票據種類、發票年月日、發票人、票面金額;如該本票有記載票據號碼、受款人及到期日者,報案證明書並應一併記載該票據號碼、受款人及到期日)。
二、另如有系爭遺失本票之影本者,請一併提出。
三、提出記載上開完整票據資料明細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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