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4號抗告人 黃天承
黃琮越 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本院106年度抗字第4號黃天承等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分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製作之裁定正本應更正錯誤如下:
裁定正本第3頁第4至9行「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部分,應更正為「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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