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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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45號原告三至機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民訴訟代理人 陳拓州 被告暉鼎資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俊喆 被告 張永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