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事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事聲字第14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蔡政璜 (住址及送達處所均詳卷)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