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減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二二八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七年聲減字第二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妨害風化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三年九月七日止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七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二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嗣經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0二一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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