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38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壢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月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93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鄧運泉 │合作金庫中原分行│96年8月15日│100,000元│OY0六八0八三│││1│││││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劉彩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