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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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640號
原 告 王淳旭
訴訟代理人 陳嬌蒂
被 告 李智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標題欄中關於「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