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62號

聲請人 洪慶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聲請調解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

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

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0日以109年度北司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

  1,000元,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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