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62號
聲請人 洪慶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聲請調解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
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
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0日以109年度北司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
1,000元,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