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彭冀湘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件一:
(一)請債務人釋明債務協商目前是否仍正常履約中?抑或已毀諾?如已毀諾,請一併釋明毀諾時間?
(二)債務人於債務協商時起迄今為止每月實際薪資(包括津貼、補助費、研究費、加班費及獎金等)之證明。
(三)債務人自陳任職於「集力軍牛仔屋」,惟依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載「集力軍牛仔屋」現況為「歇業」,請據實陳報收入來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債務人釋明聲請更生年兩年內之財產收入及支出是否有重大明顯變化?如有變化,如何變化?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五)債務人是否扶養 陳琳恩 、 陳舜儒 ?如有,每月支出扶養費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六)債務人稱向嫂嫂 王秀雲 借支新臺幣(下同)105,000元,請求提出借貸及收受款項之證明。
(七)陳報債務人之前配偶 陳客林 之身分證字號、薪資收入及財產狀況。
(八)債權人清冊須一一詳列,並表明債務之種類、債務發生原因。又債務人於更生聲請狀內載明債務總金額為770,000元,與債權人清冊所載現存實際債務數額總額不符,請釋明務總金額為77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並詳實載列債權人清冊現存實際債權數額、債權總金額。
(九)債務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十)債務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