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 曾長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潤興 、 邱晋基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計算式:136×125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邱潤興、邱晋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