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9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郁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曹育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催告債務人之收件回執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曹育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據聲請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即寵物買賣定金收據第五條第一項所載,解約時債務人應退還兩倍「定金」予聲請人,而非
2倍價金,故請陳報其定金為若干元?並提出釋明文件。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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