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 楊金柱
楊坤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陳鳳珍巖來金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擔保之債權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擔保債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擔保標的即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價額為2,956,800元(計算式:384×7700=0000000),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應以較低之擔保標的物價額為計算依據,亦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5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請提出被告王陳鳳珍、巖來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被告中有已死亡者,則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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