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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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 邱雪萍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張瑜峻 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另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本件原告起訴,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於法不合,應依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影本),並一併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