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96號上訴人 陳美雲 被上訴人 朱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3096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壹仟捌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徐玉玲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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