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附民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96號原告 吳建昌 被告 吳進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7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明文。查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77號被告吳進和竊盜案件,業於民國105年11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月17日宣示判決,有該案卷證可資查考。茲原告吳建昌遲至105年11月11日始具狀表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11月11日收文),顯有違上開程序規定,自非適法,亦無從依原告之聲請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應予駁回;惟原告仍得依法提起一般民事訴訟,併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勇輝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峪至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