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7號原告 倪秀華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被告 許傳軍
廖文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蘇昌澤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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