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644號債權人 張秝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小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與所附保管
條內容不符)㈡債務人蘇小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全體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若法定代理人僅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併提出債務人蘇小茜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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