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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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7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淑妃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淑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淑妃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4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並移付執行,茲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⑴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訴字第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另因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另因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緝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2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⑴、⑵、⑶所示案件,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108年12月16日入監執行,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2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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