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29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廖榮彬 相對人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然 相對人翡泰國際藝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小芳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抗告人「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抗告人「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有限公司」之記載,顯為「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股份有限公司」之錯誤,此觀卷內該公司之變更登記表所載即明,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