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6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璟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璟良與告訴人 林億婷 為網友,2人於民國109年9月26日晚間相約吃飯喝酒,翌(27)日凌晨再共同前往被告位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住處繼續聊天飲酒,詎被告酒後因不滿告訴人要離去,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掐告訴人脖子,並手持剪刀刺穿告訴人右手掌,造成告訴人受有左手掌穿刺撕裂傷、頸部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各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且非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犯罪之情形,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現告訴人於110年8月16日具狀到院撤回本案告訴乙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告訴人致電本院書記官表示其欲撤回告訴之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考(見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269號卷第35頁、第41頁)。本案告訴人既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家美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邰婉玲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