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簡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丁○○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所為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
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緣債權讓與人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爾摩
莎資產公司)與相對人丙○○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福爾摩
莎資產公司業於民國98年2月27日與聲請人即債權受讓人,
簽訂不良債權銷售合約,約定將對於相對人之借款債權本金
、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及擔保物權暨其他一切從
屬權利,合法讓與聲請人,此有如附件之債權讓與證明書1
紙、債權讓與通知書1件可證,聲請人依相對人等人之住所
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認證,並將債權讓與通知書送達相
對人等人,惟均因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以致原件退回,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信封回
執各3紙、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書各1件為證,核
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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