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沙秩字第49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務警察局
被移送人  丙○○
      甲○○
      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6月10日中港警刑字第098000608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丙○○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之玩具四五手槍壹枝、玩具四五手
槍彈匣壹個均沒入。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之玩具長槍JGM4A1壹枝、玩具長
槍JGM4A1彈匣壹個、玩具長槍JGM4A1電池壹顆、玩具貝瑞塔九
二手槍壹枝、玩具貝瑞塔九二手槍彈匣壹個均沒入。
乙○○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之玩具長槍DBOYSCAR-120壹枝、
玩具長槍DBOYSCAR-120電池壹顆、玩具長槍ICSCXP壹枝、玩具
長槍ICSCXP電池壹顆、玩具長槍ICSCXP彈匣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被移送人丙○○部分
一、被移送人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6月5日13時10分。
(二)地點:臺中縣○○鎮○○路○段○號前防風林公園內。
(三)行為:被移送人丙○○於上揭時間地點,無故攜帶類似真
槍之玩具四五手槍1支含彈匣1個,在公共場所與其他被移
送人相互射擊,客觀上有危害公共秩序及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丙○○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員警於巡邏勤務時查獲,並有現場圖1份、照片7張在卷
可稽。
(三)扣案之玩具四五手槍1枝及彈匣1個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玩具四五手槍1枝及彈匣1個,為被移送人丙○○所有
,且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丙○
○供述在卷,爰依法宣告均沒入之。
貳、被移送人甲○○部分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6月5日13時10分。
(二)地點:臺中縣○○鎮○○路○段○號前防風林公園內。
(三)行為:被移送人甲○○於上揭時間地點,無故攜帶類似真
槍之玩具玩具長槍JGM4A1一枝(含彈匣1個)、玩具貝瑞
塔九二手槍1枝(含彈匣1個),在公共場所與其他被移送
人相互射擊,客觀上有危害公共秩序及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員警於巡邏勤務時查獲,並有現場圖1份、照片7張在卷
可稽。
(三)扣案之玩具長槍JGM4A1一枝、玩具長槍JGM4A1彈匣1個
、玩具長槍JGM4A1電池1顆、玩具貝瑞塔九二手槍1枝、
玩具貝瑞塔九二手槍彈匣1個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玩具長槍JGM4A1一枝、玩具長槍JGM4A1彈匣1個、
玩具長槍JGM4A1電池1顆、玩具貝瑞塔九二手槍1枝、玩具
貝瑞塔九二手槍彈匣1個,為被移送人甲○○所有,且供其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甲○○供述在
卷,爰依法宣告均沒入之。
參、被移送人乙○○部分
一、被移送人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6月5日13時10分。
(二)地點:臺中縣○○鎮○○路○段○號前防風林公園內。
(三)行為:被移送人乙○○於上揭時間地點,無故攜帶類似真
槍之玩具長槍DBOYSCAR-120一枝、玩具長槍1枝(含彈匣
1個),在公共場所與其他被移送人相互射擊,客觀上有
危害公共秩序及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乙○○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員警於巡邏勤務時查獲,並有現場圖1份、照片7張在卷
可稽。
(三)扣案之玩具長槍DBOYSCAR-120一枝、玩具長槍DBOYSCAR-
120電池1顆、玩具長槍ICSCXP一枝、玩具長槍ICSCXP電
池1顆、玩具長槍ICSCXP彈匣1個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玩具長槍DBOYSCAR-120一枝、玩具長槍DBOYSCAR-
120電池1顆、玩具長槍ICSCXP一枝、玩具長槍ICSCXP電池
1顆、玩具長槍ICSCXP彈匣1個,為被移送人乙○○所有,
且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乙○○
供述在卷,爰依法宣告均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1
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
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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