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七一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所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五八五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九九三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傅中樂法官唐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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