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6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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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六七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楊秋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 張坤鴻 │木柵區農會│九十一年三月十日│貳萬元│FA九00三六四│││││││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