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6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六七○號
聲請人倍立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陳信慈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一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楊秋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遠東銀行台北忠孝分│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陸仟叁佰元│CD0一00七一││││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行│││九││││會 許立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