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7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7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七五○號
聲請人國宏齒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沈淑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楊秋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復盛股份有限公司李│大眾銀行建國分行│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叁萬柒仟玖佰捌拾│AAI四九四七五││││ 後藤 │││捌元│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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