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63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羅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貳萬捌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910,000元,依約應按期繳納本息,依貸款契約書「第十五條、2.借款人對貴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應於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得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因債務人於民國108年6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惟聲請人未提出已合法通知催告債務人之釋明文件,本院遂於108年10月3日通知債權人:「請提出催告函之回執。」,為債權人表示因催告函係以平信寄出而無回執,此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乙份在卷可參,債權人既無法提出已合法通知催告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則加速條款之條件難謂已成就,本院尚難認定本件借款全部已屆清償期。本件依聲請人陳報,債務人自108年6月12日起未依約繳款,至聲請支付命令之日止未清償之期數共為三期,已屆期未償之金額為37,164元(計算式:12,388元×3=37,164元),未繳納之本金共28,586元,則債權人就超過此部分之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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