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378號債權人 陳怡君 債務人金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英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民事補正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908,015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因未提出任何債權釋明文件,經本院於108年8月20日通知債權人提出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如借據等),債權人雖提出債務人開立之支票影本38紙,發票金額共計6,900,000元,因支票所載之金額與請求之金額不符,本院遂於同年9月25日再次發函通知債權人:「如台端依票據關係請求,請查明請求金額是否有誤,並具狀更正」,惟債權人收受補正通知後,迄今仍未提出。則債權人就超過6,90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之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