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61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8,002元,應繳裁
   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