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60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丙○○
            27、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
  2,362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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