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146號債權人林 蔡金女 即蔡金女債務人 游俊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叁萬玖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7年度司促字第32146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5年12月8日│600,000元│106年12月7日│AC0000000│├──┼────────────┼───────────┼───────────┼───────────┤│002│105年12月31日│1,300,000元│106年12月7日│AC0000000│├──┼────────────┼───────────┼───────────┼───────────┤│003│106年6月20日│600,000元│107年6月13日│AC0000000│├──┼────────────┼───────────┼───────────┼───────────┤│004│106年7月2日│300,000元│107年6月28日│AC0000000│├──┼────────────┼───────────┼───────────┼───────────┤│005│106年7月10日│536,000元│107年6月28日│AC0000000│├──┼────────────┼───────────┼───────────┼───────────┤│006│106年7月10日│64,000元│107年6月28日│AC0000000│├──┼────────────┼───────────┼───────────┼───────────┤│007│106年7月20日│689,500元│107年6月28日│AC0000000│├──┼────────────┼───────────┼───────────┼───────────┤│008│106年8月5日│450,000元│107年6月29日│AC0000000│├──┼────────────┼───────────┼───────────┼───────────┤│009│106年8月8日│200,000元│107年6月29日│AC0000000│├──┼────────────┼───────────┼───────────┼───────────┤│010│106年8月20日│1,200,000元│107年6月29日│AC0000000│└──┴────────────┴───────────┴───────────┴───────────┘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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